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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爱荣医药有限公司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案

发布日期: 2017-12-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青龙满族自治县爱荣医药有限公司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案

案件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爱荣医药有限公司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 行罚决[2017] ZHc010

违法当事人:马爱荣

主要违法事实: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

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300.00元;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青龙满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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