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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爱荣医药有限公司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案
案件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爱荣医药有限公司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药 行罚决[2017] ZHc010 号
违法当事人:马爱荣
主要违法事实:未开具销售药品凭证。
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300.00元;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青龙满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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