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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族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3〕002号

发布日期: 2023-11-06   来源: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02
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13032178255101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毛丽华
住所(住址等):青龙镇康乾街101号
2023年10月16日1531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 付猛(03030321008)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101号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82551017H。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吧处于营业中,共接纳上网人员1名,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3年10月18日1047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付猛(03030321008)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四楼执法局办公室对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的法定代表人毛丽华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法人承认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文检(勘)字〔2023146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编号为)文改字〔2023010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现场责令整改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为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者毛丽华;
4、法定代表人毛丽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5、照片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正在营业状态,且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7、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青龙满族自治县网易族网吧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且单次未登记人员1人,符合《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轻微情形: "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 。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00487098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者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7070011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31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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