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09时40分许,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铁选厂改金选厂)进行安装设备过程中,1名工人从导浆管摔落至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5月14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马圈子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派员组成的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4·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信息和调查组有关情况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4·2”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及核实情况
2025年4月27日,青龙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告2025年4月2日唐山帆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在青龙顺发铁业有限公司院内坠亡相关问题线索。
青龙县安委会办公室立即组织核查,经向青龙顺发铁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2025年4月2日,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工人袁某某在该公司技改项目(铁选厂改金选厂)进行安装设备过程中,从高空摔落至地面死亡,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属实。
(二)发包单位概况
1.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铁业)。成立于2008年9月2日,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7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矿物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属于独立的选矿企业,无采矿证。
2024年8月至今未进行加工矿石生产经营活动,留有1名警卫、1名后勤做饭人员、1名小车司机和顺发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看厂。
2.尾矿干排情况。青龙县环境保护局收悉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原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石磁选、铁精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根据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同意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并于2010年3月9日出具了《青龙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铁矿石磁选、铁精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书〔2010〕**号)。
(三)承包单位概况
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通用机械厂)。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住所:某某镇某某号,投资人:魏某某,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35T,经营范围:普通机械制造(许可范围内)维修;矿山机械维修;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冶金矿山配件销售;矿山机械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技改工程项目情况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悉到顺发铁业《关于金选厂技改工程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后,2024年12月4日出具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顺发铁业有限公司金选厂技改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产业核字〔2024〕***号)。2025年1月3日顺发铁业与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书》,1月5日开始施工。
(五)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月3日,顺发铁业与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书》,工程内容:寖除槽及浓缩机制作安装工程;顺发铁业派技术员及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搞好施工指导,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等;2025年1月25日,因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需在顺发铁业厂内生产浓缩机等机械设备,方便后续安装顺畅,支付顺发铁业场地占用租赁费3000元(自进场之日起至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完毕之日止);宽城国柱通用机械厂在顺发铁业场地内或撤离场地内的路途中、制造机械设备期间,一切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员工内部伤害事件等由通用机械厂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工伤赔偿和行政单位的监管等申报手续工作,双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六)死者基本信息
袁某某,男,满族,身份证号:132***********2653,住址: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日07时许,通用机械厂雇佣的制造安装设备工人魏某、袁某某、谭某某在顺发铁业进行铁选厂改金选厂吊车吊装后的引风管进行稳定安装工作。谭某某在南侧最低的寖除槽平台上用绳子调整引风管的位置。袁某某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经过脚手架登高到北侧最高寖除槽的导浆管上(距地面约6米)调整引风管的位置,扶正引风管后,蹲坐在导浆管上。09时40分许,魏某帮谭某某调整引风管位置时,看见袁某某一只脚踩引风管上了,魏某立即呵斥袁某某“要不你就好好在导浆管上面待着,要不你就下来,注意点安全,袁某某当时回答:“好的。”随后魏某准备工具去南侧稳固引风管的时候,听见邦的一声,回头看见引风管转动,袁某某脑袋朝下摔落地面,摔落时安全帽、安全带脱落。魏某和谭某某先后赶到袁某某身边查看情况,看见袁某某嘴、鼻子、耳朵往外流血,喊袁某某也没有反应。
三、事故救援情况
袁某某从引风管摔下来后,其他人员陆续赶来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魏某拨打110报警并向通用机械厂负责人魏某某汇报。魏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从宽城县赶往顺发铁业公司,并电话向顺发铁业负责人李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0时10分许,青龙县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袁某某进行抢救,10时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30分许,魏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得知袁某某死亡,第一时间联系其家属并告知袁某某死亡一事,随后将袁某某尸体送往殡仪馆存放。
四、事故瞒报情况
2025年4月2日09时40分许,袁某某在导浆管坠落后,设备制造安装工人魏某向通用机械厂负责人魏某某进行了报告;魏某某接到报告后,向顺发铁业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报告;李某某接到报告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用机械厂雇佣工人袁某某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不听工友劝阻脚踩未固定的引风管,导致其从导浆管上摔落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通用机械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高空作业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交底作业。
2.通用机械厂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设备安装施工作业中未及时的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导致工人对操作规程的忽视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3.通用机械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档案及考核,致使员工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1.魏某某,男,满族,通用机械厂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李某某,男,满族,顺发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的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柴某某,男,满族,通用机械厂承包顺发铁业设备制造安装工人,负责现场管理,在工作中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在作业中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通用机械厂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家)
1.通用机械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顺发铁业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公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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