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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27”一般机械伤害迟报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发布日期: 2025-12-17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25年2月27日17时许,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驻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坑探项目部1名工人,在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PD295平硐井下负责拖拽扒渣机电缆时,被扒渣机碰倒受伤,送往青龙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2月28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2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信息和调查组有关情况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27”事故是一起一般机械伤害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概况

1.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成立于2000年12月21日,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75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金矿石浮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8289,矿山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开采矿种:金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矿区面积:1.915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7年(2024年2月26日至2026年9月26日)。

(二)坑探工程备案情况

1.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紫金矿业报送的《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勘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经查,《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均来源于省级专家库,设计的工作量、年度工作安排等内容获得专家认可,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号)文件规定,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同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勘查实施方案》(青资规矿勘〔2024〕****号)予以备案的证明;根据紫金矿业报送的《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深部勘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经查,《深部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专家均来源于省级专家库,设计的工作量、年度工作安排等内容获得专家认可,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号)文件规定。2024年4月18日,出具了同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深部勘查实施方案》(青资规矿勘〔2024〕**号)予以备案的证明,勘查期限为2年(2024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

2.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紫金矿业报送的《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勘查实施方案》备案证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和《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工程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文件,依据《秦皇岛市应急局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对企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篇》评审并通过,中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现有安全条件进行了论证,2024年8月8日,市、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出具整改意见,8月26日,专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2024年8月30日,出具了《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工程施工的通知》。依据《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坑探工程需14.5个月(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1日紫金矿业与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坑探施工合同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工程,工程内容:平巷(2.5m×3.0m)长度以实际坑探为准,其它坑探项目以批准的设计为准。开工日期:2024年9月1日。

(四)承包单位概况

1.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矿业)。成立于2008年7月24日,住所:秦皇岛市某某区某某路商办楼某某号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叁佰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82C,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测绘服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24】秦5****3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钻探、坑探),有效期:2024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3.坑探项目部。2024年8月10日,众成矿业成立了青龙满族自治县紫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德鑫金矿坑探项目部(以下简称紫金矿业项目部)及管理机构(项目经理1名,地质工程师1名,测量工程师1名,安全部部长1名,专职安全员2名),2024年9月1日,开始进行坑探工程。

(五)主体责任

紫金矿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生产矿山企业的条件,故不属于生产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承包方众成矿业对该坑探作业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六)死者基本信息

邝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12***********3234,住址:陕西省汉阴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7日14时29分许,众成矿业4名工人胡某某(扒渣车司机)、周某(车斗电车司机)、周某某(卷扬工)、邝某(出渣工)入井,到承包的紫金矿业德鑫金矿PD295平硐进行坑探作业。15时34分许,井下带班领导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出井。17时许,胡某某驾驶扒渣机(型号:ZWY-60LG)传送渣到车斗,车斗装满后由邝某摇铃,在由卷杨工周某某将车斗提升,随后胡某某驾驶扒渣车向前行驶(向前行驶时,无法观察后方),邝某拖拽扒渣机电缆,胡某某向前行驶扒渣机1米左右,回头时,看见邝某趴在右侧轨道(头朝外,脚朝扒渣机)附近,胡某某立即关停扒渣机到邝某身边询问邝某情况,邝某回复摔倒了,不能动。随后胡某某找到在绞车房的周某某和周某帮忙,并告知邝某受伤的情况,三人立即赶往邝某身边,询问邝某情况,邝某回复胸口、腹部疼,不能动。三人到绞车房附近找到木板和木方返回邝某身边,邝某自行挪到木板上,周某某在前,周某在后,胡某某在旁边扶着,用木板抬着邝某往平硐外走。17时11分许,在途中(大约走200米左右)休息时,周某某出井找人帮忙。17时15分许,周某某与3名工友入井救援,17时20分许,周某某、周某、胡某某与救援的3名工友将邝某抬出硐口,工友为其盖被时,发现邝某吐痰带有血丝。

三、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2月27日17时29分许,项目部安全部长杨某某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需要秦皇岛市120急救车,接线员回复“建议就近的原则”。随后项目部采购员范某某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接线员回复:目前,暂无120救护车辆。17时46分许,范某某驾驶皮卡车,张某某(邝某工友)陪护,将邝某送往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救治,杨某某驾驶车辆在后面跟随前往。19时01分许,到达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急诊室,经急诊护士询问邝某受伤原因,邝某本人回复“被机器挤压的”后,医生对邝某进行一系列检查。20时许,邝某转入重症监护室。20时40分,邝某呼吸心跳骤停,经医生进行抢救恢复心率。22时37分,邝某再次停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30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心跳,23时08分宣告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诊断:1.肺挫伤2.急性呼吸衰竭3.背部挫伤4.创伤性休克5.肋骨骨折6.心脏停搏复苏成功7.呼吸心跳骤停;出具邝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2025年4月3日,邝某家属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殡葬服务中心将邝某尸体进行火化。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邝某安全意识不足,未与扒渣机保持安全距离,在扒渣机工作的范围和运行的情况下拖拽扒渣机电缆线,导致被扒渣机将其碰倒受伤致死的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众成矿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导致工人对操作规程的忽视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2.众成矿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未能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3人)

1.张某某,男,满族,众成矿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和迟报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杨某某,男,满族,紫金矿业项目部安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王某某,男,满族,紫金矿业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当日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家)

众成矿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公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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