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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龙满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4-05-17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索引号:zfb/1723444574963

一、奖励标准“高”。

对我县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奖励50万元;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再奖励50万元;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我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奖励50万元;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奖励5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奖励100万元。对我县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奖励20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我企业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由金融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会同财政局兑现资金。 

二、奖励方式“实”。

奖励方式由上市后一次性奖励分为企业完成股改、进入辅导期和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成功个阶段奖励,更贴近企业上市前期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资金支持的实际。

三、支持范围“广”。

一是加强上市企业信贷支持政府协调银行机构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可授予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在LPR基础上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同时,企业可灵活选取“等额本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等三种方式还款。二是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支持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协助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还贷续贷短期垫资服务。三是支持企业债权直接融资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我县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三档,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县内中小高新企业,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上市企业品牌形象组织新闻媒体对上市挂牌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典型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指导企业家树立和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

四、服务保障“强”。

成立了青龙满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组建工作专班,为企业上市提供“保姆式”贴身服务。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本地新建、扩建项目,予以各方面要素保障和政策倾斜。通过加强培训,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各类企业资格评定、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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