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0003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次年531日,为全县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

三、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野炊、烤火;

(四)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除外);

(五)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协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能源部门负责穿越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体、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要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七、依林景区景点在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通过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综合评审后,达到预防扑救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签订主要责任、主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九、所有执法队、巡逻队、护林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政府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一、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各单位接到报警后,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和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的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火警报警电话:12119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10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