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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29699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秦皇岛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四十条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时间

在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在邮寄的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二、压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是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落实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日常管控等工作措施。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县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凝聚强大攻坚合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轻微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线索,举报电话:26820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特此通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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