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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被征收人“不签字、不领补偿款、不让占地”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000393983/2015-00358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被征收人 "不签字、不领补偿款、不让占地" 问题的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关于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被征收人

"不签字、不领补偿款、不让占地" 问题的办法

为有效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被征收人 "不签字、不领补偿款、不让占地" 问题(以下简称 "三不" 问题),保障全县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20号)和《青龙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占地搬迁补偿实施办法》(青字〔2010〕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土地征转。建设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相关手续完备,土地征转程序合法合规并经省政府批准。

(二)严格兑现征收补偿。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处置 "三不" 问题。坚持行政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有序衔接,依法高效解决 "三不" 问题。

二、主要流程

(一)县国土资源局要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与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并主动让出土地。

三、具体措施

(一)关于解决 "不签字" 问题。乡镇政府要指导被征收土地村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土地征收转用的重大事项,积极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对拒不签订协议的,以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征收转用的意见为依据。对拒绝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二)关于解决 "不领补偿款" 问题。县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并积极做好 "不领补偿款" 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对拒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对拒不领取补偿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持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及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关于解决 "不让占地" 问题。县国土资源局、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 "不让占地" 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让出土地。对拒不让占地、违法阻扰征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责令交出土地。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严重阻碍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的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的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裁决。

(三)县监察局要加强对解决 "三不" 问题的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工作怠慢、推诿扯皮的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四)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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