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市金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6〕321号 | 秦皇岛市金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 秦皇岛市金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帝景豪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未公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和居民楼内未发现收取物业费和电梯费等费用的公示内容,2、当事人提供了秦皇岛市金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提取2份业主手册部分复印件和2份收款收据。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予以立案 | 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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