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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农药)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6-26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nyncj/1782458329385

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青农(农药)罚〔20262

 

当事人:*同,性别:男,身份证号:130321********2910,现住址青龙县双山子镇***村,电话:134******18。

*同无证经营限制农药一案,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15日我局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青检行公建[2026]6号,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农资服务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属于限制使用农药202651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农资服务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限制使用农药乙酰甲胺磷。该门市不具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格,属无证经营限制农药。该农资服务店负责人周*同承认经营限制农药事实。负责人周*同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管局长批准依法立案,经调查,周*同无证经营限制农药。

当事人周*同无证经营限制农药一案,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61),并于2026年6月8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证经营限制农药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的相关内容,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综合执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整个执法过程当事人周*同积极主动配合,产品未售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青龙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或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 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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