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6〕1号
当事人:杨*远,性别:男,身份证号:130321********9017,现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农资营店,电话:139******00。
2026年4月29日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质保检验站专项检查发现该店营疑似假劣农药,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队根据移交函线索对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农资营店营农药商品名为“护国苗颗粒、灰谢、一夜绿、一株一片、盘根旺、鸟鼠兔驱避剂”进行核实,通过认定为假农药。该农资服务店负责人杨*远承认营假农药事实。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管局长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杨*远营假农药。
当事人杨*远营假农药一案,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案件线索移交函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6、农药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6〕1号),并于2026年5月2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营假农药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的相关内容,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营许可证营农药;(二)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参照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综合执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整个执法过程杨*远积极主动配合,产品未售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青龙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或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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