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儒义涉嫌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5〕98号 | 李儒义涉嫌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案 | 李儒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 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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