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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发布时间:2025-12-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j/1765335827822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处罚文件编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青市监处罚〔2025〕102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主动履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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