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处罚〔2025〕102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三叉榆树村建民卫生室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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