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城超市森源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不罚告〔2025〕1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城超市森源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城超市森源店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果蔬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书证在卷佐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教育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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