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青市监不罚〔2025〕2号 | 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分公司 | 2025年08月2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依法对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现场抽取了豇豆、尖椒等共计18批次产品,抽样检验时店长王玲玲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查验该18个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相关证据材料。经检验,2025年09月18日,廊坊市百康和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BK25S11123和NO:BK25S11124),上述两份报告结论显示秦皇岛华正佳源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十分公司销售的尖椒和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尖椒,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备注:/;食品名称:豇豆,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备注:/),其余抽样检验的16批次产品检验结论均为合格。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两份检验报告(编号为NO:BK25S11123和NO:BK25S11124),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予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以及复检申请。针对此种情况,2025年9月25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4日 |

中国政府网
公安备案号:13032102000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