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泰航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铁附件三孔联板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93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泰航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铁附件三孔联板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泰航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铁附件三孔联板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良影响,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应受到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罚。 |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罚没合计人民币:620.4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