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水罚决〔2025〕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金X来,男,61岁,满族,身份证号码:1303211965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X镇XXX村。
本机关于2025 年7月22日,对你在沙河肖营子镇三道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从事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7月21-22日,未经许可,擅自在沙河肖营子镇三道河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冀水政[2024]30号)第二部分河道、蓄滞洪区、水工程管理类,序号28“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情形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捌佰肆拾元(¥840)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青龙支行(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中段),账号1300163420105250103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70015
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