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程武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
处罚文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青市监处罚【2025】47号 | 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程武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程武口腔诊所 | 2025年4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汤丈子村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凤凰山乡程武口腔诊所进行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为顾客提供的牙科诊疗服务项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标明价格。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 |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 | 主动履行 | 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