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事前公示
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县应急局工贸股联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定于3月18日至3月26日对以下6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1、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合盛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2、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3、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4、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5、秦皇岛市天源水泥厂;6、秦皇岛百峰食品有限公司。
附件: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组成员:副局长:苏长天,执法大队长:王磊,工贸监管股:刘志超、朱峰、马旺 ;执法二中队:谢文华、曹彪、李蕴志;执法三中队:朱凤国、冯艳民、王红健;执法四中队:张大阳、郑海宝、高银东,专家1名。
联系电话:0335-7159278
附件:执法检查内容
一、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履职、安全管理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5.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7.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8.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培训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7.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七)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6.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7.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8.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八)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九)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