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广播的规范化、有效性和覆盖面,保障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通过(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等信息传送渠道,能够面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与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接,建立应急广播协作分工机制。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县应急广播播出情况。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促进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宜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重大应急时期对重点地区进行机动补充覆盖。
第六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现有的公共视听载体和校园广播、单位广播等公共广播系统。
第七条 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破坏应急广播设施,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八条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使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四)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五)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常记录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六)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国家、省、市、县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测监管需求。
(七)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系统应当配置不间断电源系统,村(社区)应当配置带有备用电源的应急广播终端。
第九条应急广播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条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进行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传送到指定播发区域范围内的应急广播终端。对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协议,符合平台接口规范和河北省应急广播体系技术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对接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制定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在应急广播渠道中的发布策略,并逐步建设快速传送通道,健全快速播发机制。
第十二条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
第十三条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的能力,应配置有线、无线等不同类型的传输方式。
第十四条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腐蚀、磨损、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和人员环境等因素,应设置明显标识。重要安装点位应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五条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提高系统可靠性。紧急情况下,全县应急广播资源实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播出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包括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知识等;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权威准确、简短通俗,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倡导文明健康新风尚。
第十八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信息类别、级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应急广播按照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优先顺序播出信息,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第二十条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的公共视听载体、公共广播系统应协助应急信息的播发。
第二十一条 播出紧急类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包括紧急类信息的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应急广播平台根据指令快速播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应为县政府发布的正式公告或通告,或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外发布;
以县级相关指挥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应为相关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正式公告或通告,或经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外发布;
以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本部门指定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确认同意后对外发布;
以乡(镇、街道)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本级政府或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乡镇街道文化站对所辖区域发布;
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村书记审核批准,报乡镇街道文化站确认同意后对所辖区域发布。
第二十二条 播出非紧急类信息,须经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要不定期对所属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非紧急类信息编辑制作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第二十三条 播出非紧急类信息流程:信息发布部门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提出申请,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当地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负责对信息的来源以及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进行播出。播出信息由平台直接将文字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息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播出。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平台要建立完善信息播发管理机制,管理人员要对信息发布全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预警信息在发布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严防非法信息播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终止播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的频次和时长,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
第二十八条应急广播播出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播出流程、内容、人员等设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三十条 坚持 "谁发布、谁负责" ,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应急广播平台播出机构负责信息的安全播出,并对播出效果进行评估。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通过各自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分别由乡镇(街道)党委、村支书负责。信息播出审批材料须存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核、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须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内容无误后方可播出。
第三十四条所有播出内容均应建立播出日志并存档备案。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由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对设备的监管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第三十七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根据实际,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界面,确定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鼓励各村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村(社区)应急广播前端、终端等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相关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代维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急广播设施维护。
第四十条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省农村广电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执行。对尚未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的应急广播设施,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范。
第四十一条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代维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等制度,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出入、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信息播发演练。
第四十二条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代维机构应加强设施保护,定期对线路、终端等开展巡查和通响测试。
第四十三条应急广播电费纳入运行维护成本,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主体应协调落实用电保障。
第四十四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全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测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测评内容、方式、标准和奖惩措施,其中应急广播终端通响率应不低于95%。可根据测评结果,对运行维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推动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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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播出 时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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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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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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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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