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统筹推进数字青龙、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大数据战略。协调推动全县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按照中央、省、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全县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牵头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相关指标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全县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三)组织拟订全县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负责全县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大数据中心、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统筹全县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全县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统筹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
(五)协调推动全县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拟订数字青龙建设方案,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六)协调推进全县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技攻关。
(七)在具体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中,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相关数据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统筹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九)协同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网络数据流动安全评估和监管工作。
(十)推动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起草和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服务简政放权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各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垂管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统筹指导乡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高效办,推动公共服务便民化。
(十二)建立健全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十三)协调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综合性政策。推动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全县并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
(十四)引导和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十五)协调指导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7912345优化营商环境热线工作,协调交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
(十六)负责投资项目、企业注册、市场服务、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文教体卫、农林畜水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负责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牵头组织涉及多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指导、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组织开展现场勘验核查等工作。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对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十八)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股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